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台州妇女儿童医院
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台州妇女儿童医院志愿者队伍(简称:台妇儿义工联盟)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我院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台州市志愿者(义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本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注册志愿者(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本院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章 招募与注册
第四条 本办法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一)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网络、院内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二)面向社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建立我院志愿者注册制度。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志愿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
(一)渠道一:扫描招募信息中的二维码向“台妇儿义工联盟”填写信息发出申请。 渠道二:在浙里办“志愿浙江”搜索“台州市妇女儿童医院”志愿队伍,该平台具有身份标识、注册登录、服务自动计时等功能。
(二)审核通过者成为我院认证志愿者。在到院开始做志愿服务前,可领取《台妇儿志愿者服务证书》。
第七条 《台妇儿志愿者服务证书》集身份标识、注册登录、激励表彰等功能于一体,是志愿者的身份、信息、计时、荣誉的标志。
(一)身份凭证。志愿者证是志愿者身份的标识,志愿者可凭志愿者证参加志愿服务、培训学习、公益实践等活动。
(二)服务计时。双渠道计时。一是在《台妇儿志愿服务证书》内页进行手动计时,相关科室责任人签署或盖章认证;二是在服务现场完成“志愿浙江”平台签到与签退。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志愿(公益)行为,也视为参与公益活动,计算标准另作规定。
(三)荣誉激励。一年内累计服务达35小时以上,颁发荣誉勋章,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一年内累计服务达70小时以上,享受我院就医绿色通道,提供体检折扣券等。均是对注册志愿者的一种激励。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医院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七)对志愿者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要求志愿者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九)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院志愿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在院党组织领导下,院团总支负责志愿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以及志愿者工作的组织实施,全院各科室给予积极配合并进行指导帮助。
第十一条 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一)鼓励志愿者使用本院统一的标识,提倡各类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佩戴、穿戴含有本院统一标志的服装和标志物。
(二)志愿者的培训工作主要由院团总支或授权的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普通志愿者可通过临时性培训、阶段性培训等方式,接受关于权利义务、服务理念、院感培训、急救知识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骨干志愿者可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重点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志愿者参加本院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院团总支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院团总支予以认定并记录,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四)建立健全妇儿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互助服务等机制,把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院团总支和其他志愿者应优先为其提供志愿服务。
(五)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本院、服务对象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六)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七)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院方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要求有关服务对象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目管理机制,实现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和群众接受志愿服务的便利化。
(一)对本院志愿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在调查评估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关注群众需求,关注弱势群体。按照“服务对象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提出志愿服务需求计划,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吸引志愿者广泛参与。
(二)依托医院网站等各类传播平台,建立本院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和服务对接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发布和网络报名机制化、常态化。
(三)鼓励志愿者根据自己的特长和意愿,在各类志愿服务组织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调配下,为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实现志愿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四)要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化建设,逐步开发一批符合医院实际、社会所需、效果明显、影响广泛的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式的志愿服务项目库。
(五)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表彰与激励
第十三条 建立本院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院团总支根据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认定其为本院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将在医院官网或企业微信、院报等平台进行标注和宣传。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100小时、150小时、200小时、300小时的,可分别认定为“一星志愿者”“二星志愿者”“三星志愿者”“四星志愿者”“五星志愿者”。由院团总支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定期报台州市志愿者协会备案。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和5000小时的,可分别认定为“卓越贡献志愿者”和“终生功勋志愿者”。由院团总支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院党组织认定,认定结果定期报台州市志愿者协会备案。
(三)被认定为一星级至五星级的志愿者,可获得荣誉证书或奖杯。
第十四条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视情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 在常态化、大型活动及应急志愿服务中,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伙食等费用依照上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志愿者典型事迹,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青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育英儿童医院委员会台州院区团总支负责具体解释。
温医大附属台州妇女儿童医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