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审计局:
贵局关于台州市妇幼保健院(台州市妇女儿童医院)一期及配套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台审投报﹝2019﹞50号)已收悉,根据报告内容,我院进行部署整改工作。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设备调研人员违背承诺参与评标
审计抽查发现,2017年9月,曾立、李英等20人参加了脉冲等离子手术器械的市场调研会议,后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曾立、李英参与评标。另外,2017年11月,曾立、徐艳等17人参加了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Ⅳ的市场调研会议。2017年12月,曾立、徐艳参与该项目的评标。
情况说明: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曾立、李英、徐艳在参加相关项目的市场调研时主要是对市场上的设备产品情况进行了解调研,并无进行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的咨询、论证工作,所以,其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应与承诺无相违背。
整改情况:在审计指出问题后,我院立即整改,规定已参与过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等的咨询、论证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后续公开招标,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人员要求与参加该项目的所有供应商无任何利害关系,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
关于“项目应废标未废标”的问题:
审计发现,一是在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Ⅳ项目招标过程中,共有3名投标人(杭州琅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明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宁波素然贸易有限公司),其中2家公司未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但是评标委员会将剩下1名投标人评为中标人。二是在彩色多普勤超声诊断仪Ⅰ项目招标过程中,3名投标人仍为上述三家公司,其中1家公司未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对剩下2名投标人继续进行评标,并评定中标人。
情况说明: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部令2014年第1号),其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因为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属于机电产品,所以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根据第四十六条:“…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规定,因为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Ⅳ、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Ⅰ这两个项目参与投标的设备制造商是GE、西门子、飞利浦,所以,评标委员认定投标人数量为3家;根据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因为这两个项目评标委员会会经评审分别有2家、1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未出现第六十五条所述“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因此,其评定中标人符合规定。
整改情况:今后国际标满足条件投标厂家未达到三家的情况下,立即废标,与招标公司重新组织下次开标。
档案管理不完善
审计发现,市妇儿医院未能保存完整的医疗设备公开招标采购的电子版投标资料。例如:市妇儿医院无法提供麻醉机Ⅱ、气管镜等5个医疗设备采购投标文件的电子版(U盘)。
情况说明:因为电子版投标资料是投标文件正本的扫描件,投标文件纸质文档按要求均已妥善保管归档。
整改情况:在审计指出问题后,我院立即整改,将其扫描成电子版存入U盘。我院将在今后的档案管理工作上加强并予以完善,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市妇女儿童医院未建立医疗设备采购制度
审计发现,市妇女儿童医院现有制度中,无医疗设备采购制度,工作中参照执行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育英儿童医院的《采购部工作制度》、《采购部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医疗设备及其配套耗材采购管理制度》等3项制度。
情况说明:根据2016年5月签订的《台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医科大学 合作共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台州妇女儿童医院战略协议》和《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温州医科大学 合作共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台州妇女儿童医院战略协议》第七条:“发挥乙方社会声誉和专业优势,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台州妇女儿童医院参与乙方组织的设备、医用耗材、药品、办公用品等大宗物资的招标采购……”,我院应参照温附二采购制度进行采购工作。
整改情况:我院目前正在逐步建立相关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医疗设备采购制度,完善内控制度以规范医疗设备采购程序。目前已于2019年11月29日成产医用设备管理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参考台州各大三级医院与温附二采购制度进行我院采购制度编制。
以上,为我院的情况整改说明,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汲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健全采购制度,规范采购程序,确保项目招投标的公平公正,促进廉政建设。
台州市妇女儿童医院
2020年2月10日